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在人才流动中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