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并处以三倍罚款。用人单位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给该人员和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