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