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应当自觉履行。
经仲裁允许流动的,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拒不办理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直接调转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经仲裁不允许流动的人员,擅自离岗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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