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