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流动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