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 第六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省直属单位和跨省辖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省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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