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