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后,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后,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讨论,并根据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