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职工或企业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进行协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