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法律规定未禁止抵押、质押的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