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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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
第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
第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
第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
第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落实,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享有地位平等、公平竞争的权利,其人身权、...
第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
第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条 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第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策...
第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实施任何形式的摊派,不得侵占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完...
第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打击市场垄断和干预公平...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
第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
第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拓展抵押物或者质押物范围,丰富信用担保融资以及车辆船舶、生产设...
第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
第二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的发展,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健全授信...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在行...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与市场主体依法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批...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各级国家机关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市...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本省应当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全省各级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标准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清理证明事项,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公布清单,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
第三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禁止以可...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中促...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制。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政务集中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综合政务服务大厅,实行...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省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利用电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应当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
第四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非涉密投资...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与相关平台系统的数据对接与同步共享。
全面推...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三条 在各类新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实验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与发展改革、公安、税务、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不...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六条 加快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为申报人提供进出...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统一开放、有机贯通的企业诉求响应平台,做到有诉必接、有问必答、有难必...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严格规范履职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公...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
第五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加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制定机关应当通过新闻发布...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考核、定期报...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杜绝执法随意性,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五条 完善和细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交易、保护制度规则,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
第六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优化办案流程,严格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改进执行...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市场主体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提出抗诉等...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加快绿色生态保...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特色文化建设,统筹利用黄河文化、红色文化、古都文化、根亲文化、功夫文...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提高诚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
第七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
第七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
第七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
第七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五条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监督、党派民主监督、工商联等人民团体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作用,多...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
第七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
第八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八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在对营商环...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八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
第八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
第八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三项、第四项情...
第八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活...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