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二)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办理报装超过期限的;
(三)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四)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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