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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