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停止其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二)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四)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的;
(二)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四)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