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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