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