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监测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营商环境监测平台,加强各项数据指标动态监测,跟踪各项营商环境改革措施落实情况。
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制定完善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省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发挥工商联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意见,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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