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督查范围,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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