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八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八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进行探索,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