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营商环境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