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园林、绿地、水系、主题公园、休闲、运动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生活质量,促进人与城市和谐,营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保证道路畅通,促进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实现多种交通方式互联互通,保证道路畅通,促进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