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七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