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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