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解释、废止情况,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