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的同时,还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人文环境、城市环境建设,提升区域竞争力,营造良好的宜居、宜业的营商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