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密切配合,建立涉及市场主体案件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查处配合、快速办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市场主体的矛盾纠纷案件和相关问题,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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