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优化宜居宜业环境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为核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改善空气质量,推动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基本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营造天蓝、水清、土净的人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