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证照、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社区事务受理等领域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