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优化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银行开户等企业开办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经营项目的企业开办,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