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应当一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地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现一窗通办、一网通办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地方,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