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政、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等相关行政审批流程,实施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