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退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三)非法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捐赠、赞助等变相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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