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二)对市场主体按照要求可以自行完成的事项,设定中介服务;
(三)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
(四)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五)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