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九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他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并予以回应,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