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七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从事市场活动经营者的人身权。对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留置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把握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
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建立健全涉及市场主体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