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市场主体依法维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