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优化法治环境 第五十八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需要对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标的、超时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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