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及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落实政府采购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提供便利,并依法及时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