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五条 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制。行政审批机关对审批事项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次要材料的,应当先行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补交期限。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缺项材料、办理条件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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