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三十四条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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