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按照规定可以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