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政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建立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公司的治理机制和监管制度;对国有资本不再绝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依法发挥好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的作用,最大限度激发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动力和活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