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职能,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