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 第四十三条 在各类新区、开发区、自贸试验区、实验区等区域内,由园区管委会或者所属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单独评估。区域评估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