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省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