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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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统...
第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方式,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
第五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信访问题应当...
第六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
第九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
第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先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信访人采...
第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
第十二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二条 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违法行为: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易燃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
第十四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机关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二)承办...
第十五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
第十六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培训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第十七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其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受理
第十八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第十九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九条 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决议、决定、命令方面的建议、批评和...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受理,上一级国家机关也可以受理;
(二...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四条 精神病人有实际问题要求解决,应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有关部门可以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信访人有本条例第十二条(一...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国家机关可以向下级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可以向本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交办、转办信访事项。
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持原处理意见书。
(一)信访人申请复查,可在收到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信访工作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群众上访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