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工作人员。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证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设施、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作条件。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保证信访工作机构必要的办公设施、业务经费、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