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