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一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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