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应当先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来访的专门机构和场所反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